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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 2009 年,Apple 對 iTunes 中的內容使用了保護系統 (DRM),該系統允許音樂只能在 Apple 播放器(即 iPod 和後來的 iPhone)上播放。有些人抗議這是非法壟斷,但這些主張現已被加州上訴法院一勞永逸地駁回。他認為這不是非法活動。

由三名法官組成的陪審團對一項長期存在的集體訴訟作出回應,該訴訟指控蘋果公司在 iTunes Store 中引入音樂數位版權管理 (DRM) 系統時存在非法行為。 數位版權管理)並且這些歌曲只能在帶有被咬的蘋果標誌的設備上播放。 2004 年引入 DRM 後,蘋果公司控制了數位音樂和音樂播放器 99% 的市場。

然而,法官並沒有被這一事實說服,裁定蘋果違反了反壟斷法。他們還考慮到即使引入 DRM 後,蘋果仍保持每首歌曲 99 美分的價格。當他帶著亞馬遜免費音樂進入市場時,他也做了同樣的事情。即使蘋果在 99 年取消了 DRM,每首歌的價格仍然保持在 2009 美分。

蘋果公司改變了軟體,使得來自 Real Network 等公司的歌曲(售價 49 美分)無法在其設備上播放,這一論點也未能說服法院。

因此,有關 iTunes Store 中 DRM 是否合法的爭論已經結束。然而,蘋果現在在此案中面臨更嚴厲的訴訟 電子書定價.

來源: 千兆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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