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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 iTunes 音樂商店的推出,Apple 徹底改變了音樂產業,徹底改變了向聽眾分發音樂的方式。在「前 iTunes」時代,當你想從網路上下載你最喜歡的歌曲或專輯的數位版本時,從法律角度來看通常是非法獲取內容 - 只要記住後期的 Napster 案就可以了。 90 年代。網路連線的加速,以及可刻錄 CD 的大量普及,為人們提供了一種全新的、美妙的方式來創作和傳播音樂。蘋果對此負有主要責任。

翻錄、混合、燒錄

然而,蘋果公司的客戶一開始的燃燒過程並不輕鬆。儘管蘋果將當時炙手可熱的新款 iMac G3 定位為“互聯網電腦”,但 2001 年之前銷售的型號缺乏 CD-RW 驅動器。史蒂夫·賈伯斯本人後來也承認此舉是完全錯誤的。

當新的 iMac 型號於 2001 年發佈時,向公眾推出了一項名為“Rip、Mix、Burn”的新廣告活動,指出在新電腦上刻錄自己的 CD 的可能性。但這當然不代表蘋果公司有意支持「盜版」。這些廣告也引起了人們對 iTunes 1.0 的到來的關注,它使未來能夠在網路上合法購買音樂並在 Mac 上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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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第一台 iPod 誕生了,儘管它並不是世界上第一台便攜式播放器,但它很快就在全球範圍內廣受歡迎,其銷量毫不誇張地打破了記錄。 iPod 和 iTunes 的成功迫使史蒂夫賈伯斯考慮其他方式來促進線上音樂銷售。蘋果公司已經憑藉專門提供電影預告片的網站取得了成功,蘋果線上商店也廣受歡迎。

風險還是利潤?

對於蘋果來說,讓用戶相信透過可愛的廣告在線上購買音樂是件好事,這並不是什麼大問題。更糟的是向大型音樂唱片公司保證將內容轉移到網路上不會給他們帶來損失,而且這很有意義。當時,一些出版公司未能銷售 MP3 格式的音樂,他們的管理階層也不相信 iTunes 平台可以改變任何事情。但對蘋果來說,這一事實與其說是一個無法克服的問題,不如說是一個誘人的挑戰。

iTunes 音樂商店於 28 年 2003 月 200 日首次亮相。在接下來的六個月裡,iTunes 音樂商店中的歌曲數量翻了一番,99 年 2003 月 25 日,蘋果線上音樂商店的下載量突破了 100 萬次。隔年XNUMX月,歌曲下載量達XNUMX億首,目前下載量已達數百億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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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iTunes 音樂商店由 Apple Music 主導,蘋果很快就抓住了串流內容的趨勢。但iTunes音樂商店的推出並沒有失去其意義——它是蘋果勇氣的一個很好的例子,它不僅有能力適應新的趨勢,而且還能在一定程度上決定這些趨勢。對蘋果公司來說,進軍音樂產業意味著新的收入來源和機會。 Apple Music 目前的擴張證明該公司不想停留在一個地方,並且不害怕創建自己的媒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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